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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1页)

①杰克﹒D﹒道格拉斯,富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②叔本华《生存空虚说,论自杀》;作家出版社,1987。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同上

⑥杰克﹒D﹒道格拉斯,富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⑦同上

第一章<;三>;

〈三〉自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在人类历史上,很少有几种现象像自杀那样,带给人们如此烦人的困惑。自杀一经出现,人们就怀着一种十分矛盾的心理来看待这一现象。最感迷惑不解的是,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大多数时期,绝大多数人都藐视自杀;另一方面,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大多数人又都或多或少地产生过自杀轻生的念头。理智上视自杀为非理性行为,感情上对具体的自杀行为却又存在有恻隐之心,这是绝大多数人的通病。正因为如此,围绕自杀现象,人们的看法各式各样,褒贬不一。回顾历史,大致有这样几种看法。

1、早期人类朴素而又实际的念头

从现有资料来看,在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对自杀持一种相当实际观点。青壮年自杀被认为是一种“犯罪”,因为青壮年强健的体魄可以创建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延续的物质财富,这时的自毁对人类社会的繁衍、生存无疑是一大损失。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年老体衰者自杀的看法却恰恰相反。至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一观念的影响,人类学家对当今仅存的少数原始部落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

此种观念,是当时社会的具体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经不需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延续过多的操心,并逐渐学会了理智地思考各种问题。对于自杀现象,人们开始将其置于具体的社会背景条件下进行研究。因此,对自杀现象的看法开始复杂起来。

2、视自杀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

从古代希腊、罗马开始,许多人对自杀持赞同的观点。尽管人们的态度似乎取决于产生自杀的具体环境、自杀者的目的和对他人的影响,但自杀行为是极少 受到谴责的。对于自杀的观点,体会一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精神。在公众心目中,自杀总的讲是受到贬斥的,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性。如在雅典,若事先向*院提出申请,讲明不能忍受生活的原因,并得到正式批准,自杀就是合法的。当时的法律有这样一个条款:“任何不想活下去的人,都应向*院陈述理由,得到许可后便抛弃生命。如果你厌恶生存,就去死;如果你被命运压垮,就服毒;如果你痛不欲生,就自杀。”①基督教早期的欧洲,有的基督教徒就认为某些自杀行为是合乎道德、值得赞扬的,如女子为免遭*受辱就该自杀。东方的中国、日本至今仍存在着这种观念。到了文艺复兴时期,一些新教知识分子公开为自杀翻案,他们从“天赋*论”出发,认为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与死,自杀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19世纪,谈论自杀的人越来越多,日益主张个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有一些学者也从理论上对自杀权利进行解释和宣扬。如英国的大卫﹒休谟和法国的叔本华针对某些法律将自杀视为犯罪而严加处罚时说:“试想,连死都不怕的人,他还会恐惧其他的惩罚吗?——罚自杀之未遂,只不过是处罚他自杀方法笨拙而已。”他还借用古罗马学者普利尼的名言来为自杀辩护:“自然所赋予人类最优厚的财宝是在‘适当的时机而死’,尤其是‘得以自杀’。神并不是万能的,因为神即使想自杀也办不到,但人能够自杀,这是人类在诸多的不快中,神给予我们最大的恩赐。”并嘲笑英国人冥顽不灵,“法官对于自杀者都是以‘疯狂’两个字来判决。”②尼采也认为:“自杀的念头是个极大的安慰,借此,一个人可以成功地度过许多令人不愉快的夜晚”。③伏尔泰则认为自杀是人类的最后自由。

3、视自杀行为是非理性行为,自杀现象是病态现象

这是人类历史中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欧洲中世纪,大多数占统治地位的宗教都绝对地禁止自杀,视自杀为罪恶。公元452年阿莱斯的宗教议会宣布自杀是犯罪,只有中了邪的人才自杀。563年,布拉格议会把这一禁令正式列为法典,规定“自杀者不能享受宗教的祭典,送灵时不能唱圣歌。”圣路易法典规定:自杀者的尸体须由处理谋杀的权利机关检验,自杀者的财产要收归贵族所有。许多地方的惯例不仅规定要没收自杀者的财产,还要加上各种惩处。如在波尔多,尸体要被倒挂起来;在阿塞拜耶,尸体要装在笼子里游街示众;在里尔,男人自杀,尸体被倒拖到路口挂起来,女人自杀就要焚尸。1670年,路易十四时代,这些做法未作什么修改就定为刑法的正式条款。1789年,法国革命废除了这一切刑罚,并把自杀从罪行范畴中剔除出去。但是法国人信仰的宗教仍然禁止并惩罚自杀,公众道德对自杀也持贬斥态度。④

在另一些信仰基督教的国家里,有的地方对自杀的态度比法国更严厉。如10世纪的英王爱德华在他的一部法典里把自杀者视为重罪犯,自杀与抢劫、谋杀等罪同列一起。其他如瑞士、德国、奥地利、俄国、西班牙等,法律对自杀者的惩罚都是非常严厉的。⑤

①杜尔海姆《自杀论》,钟旭辉、马磊、林庆新译,浙江人民出版报社,1988。

②叔本华《生存空虚说,论自杀》;作家出版社,1987。

③尼采《善恶的彼岸》 。

④杜尔海姆《自杀论》,钟旭辉、马磊、林庆新译,浙江人民出版报社,1988。

⑤同上

与基督教徒一样,*教也同样禁止自杀。穆罕默德说:“人只能按真主的意愿和生死薄的寿数去死”,“命中注定人死有先后顺序,谁也不能逾越”。*教的首要德行是对上天的旨意的绝对服从和耐心忍受一切的恭顺,这自然是水火不容的,自杀作为一中反抗行为只能被视为基本责任的严重亵渎。①

在东方,以中国为代表的文化也不推崇自杀。尽管悠久的文化使中国人可以客观、冷静的评价自杀,但中国绝不是一个崇尚自杀的国度。两千多年来,中国文化的主流被孔孟之道、老庄之说和佛教所垄断。首先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蕴含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它那充满伦理道德色彩的人生价值观将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个体利益的唯一参照物,并设计出一个“天人之分”的笼子,把人的七情六欲锁在其中直至泯灭。故而孔孟是不提倡自杀的,他们身体力行的是:“道不行,乘桴桴于海”,而绝不在一棵树上吊死;他们讲究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而乱来不得;他们信奉的是“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庄子活的更洒脱,“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横竖都有活下去的理由。而佛教的“无欲”观,更使人失去自我,自然也失去选择生死的自由。由于这些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并不追求自杀,他们崇尚的是忍辱负重,委曲求全,于是便有了许许多多劝人活在世上的幽默而富有哲理的箴言,如“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好死不如赖活”等等。而在文学作品中,尽管早在1700年前就有描写自杀行为的《孔雀东南飞》,但人们对主人公的悲惨遭遇除同情外,并无效仿之意。时至今日,人类面对越来越多的自杀现象,虽然已变得十分冷静、理智,但人们对自杀的总的看法仍不明朗,公众舆论的评价自杀行为是否道德时仍然莫衷一是,杜尔海姆认为:“自杀与真正的道德行为是近亲,自杀行为只不过是把道德行为做得太过分罢了”。而且“自杀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某些公众所赞许的情感所导致的”,因此他断定,关于“自杀到底是否有违公德的这一争论将是旷日持久的”。②事实也确实如此,古往今来,人类一方面不赞成自杀,另一方面又对许多自杀事件津津乐道。以中国而言,中华民族历史上有许多长风悲歌式的英雄就是以自杀为自己的生命历程写下一个巨大的惊叹号。有人认为,选择这种英雄悲剧形式来自杀的人,与其说是出于对生活的厌倦和理想的幻灭,还不如说是基于对事业和功绩的完美的最后追寻于拼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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